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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成工发[2000]15号      时间:2003-04-19

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
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工发[2000]15号

各区(市)县工会、各产业工会(委)、各市属企业工会:
为了贯彻实施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更好地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推进依法治会,维护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决定在工会系统内实施法律援助。为劳动权益受到侵犯且经济有困难的职工以及因依法开展工作而受到不法侵害的工会干部、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现将《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试行)》及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和情况,可及时向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反映。
附件:
1、《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办法》
2、《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程序》
3、《职工法律援助范围》
5、《职工法律援助经济标准》
5、《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6、《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总工会
2000年10月11日
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会维护职能,规范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都市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各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的特困职工和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干部及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第三条 市总工会成立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中心设立委员会。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名,由市总工会主席担任,主任1名,由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1名,由市总工会分管法律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10名,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各产业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律工作部承担。
第四条 各区(市)县根据需要可设立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分中心和法律援助基金,以协调处理本地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各级工作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 市总工会设立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基金。基金由市总工会拨款,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各级工作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基金由市总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
第六条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服务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一)工会系统中兼职律师、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经全总(省总)专业培训的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经全总和市总专业培训的工会法律工作者;
(三)社会上的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
第七条 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对本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和工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一)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二)工会工作者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且取得所在单位工会证明的;
(三)工会组织为维护职工群体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第八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以及由此涉及的其他权利。
(一)各类劳动争议;
(二)因劳动权涉及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
(三)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第九条 法律援助可根据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服务;
(二)设立法律援助电话,接受职工咨询、投诉;
(三)代书法律文书;
(四)代理参与非诉讼案件的调解;
(五)代理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
代理参与因劳动争议引发的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 本市职工和工会组织需要法律援助且又符合第七条的条件的,可以向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有关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工会或居住地开具的特困证明;
(三)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
(四)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及时进审查,从收到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办公室负责签署意见,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并委托法律援助承办人员;
(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议一次。
第十三条 对决定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有关律师、工会法律工作者(工会兼职仲裁员)、法律专家代理,代理费用由中心承担,其余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十四条 受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的办案人员,应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向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文书等法律文书和有关的法律援助文字,经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存档。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由市总法律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试行。


成都市总工会
2000年10月11日

附件1:
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依法履行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保障职工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成都市总工会决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基金。
第二条 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基金在上级工会及同级司法行政援助中心的指导下,以工会、个人及社会捐助为资金来源,积极开展对特困职工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企事业的特困职工。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管理机构。管委会由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及市总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席组成,由市总财务部代为负责管理。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与修改基金管理及实施办法;
2、研究决定基金的筹集、使用、增值等事项;
3、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
5、研究决定基金运行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  基   金
第五条 基金的筹集
(一)市总工会筹集款;
(二)市总工会各直属单位资助;
(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及社会各界资助;
(四)基金工会和职工个人捐款;
(五)基金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开设专户,由市总财务部代为管理;
(二)基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三)凡挪用、作假、冒领、私分、贪污基金的,除追回款额外,视情节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
(一)基金使用范围:1、职工法律援助支出;2、法律援助活动支出;3、办公经费支出。
(二)基金的使用须法律援助中心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同意。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和《成都市总工会法律援助经济标准》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受市总各部门及各级工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管理委员会。

附件2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程序

 一、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放《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代理案件申请表》。

1、符合《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比较充足的诉讼理由;
5、有必要的证据材料;
5、经初步审认为有提供法律援助可能的;
6、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工会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二、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程序。
1、当事人提交仲裁、诉公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2、拟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本中心审阅,提出援助计划,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批。一般案件是否受理,10日内通知申请人。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30日内通知申请人。
3、不予受理的案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5、批准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委托代理等有关手续。
5、同意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交中心聘请的律师和工会法律工作者承办。案件一般指定两名承办。

附件3:
职工法律援助范围

一、申请人的案件符合《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可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仲裁、诉讼受理费一般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其他聘请律师的费用和案件受理过程中的取证手续费、鉴定费、办案交通费用等,视职工生活困难程度、案件性质给予经济援助。
二、职工向本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是成都市在职职工;
2、因劳动争议致使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犯的案件;
3、非诉讼案件或者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弹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特别是履行维护职工群体权益的职责而遭受侵害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四、工会组织自身遭受不法侵害而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因仲裁、诉讼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该组织自理,自查有困难的,可申请经济援助。

附件5:
职工法律援助经济标准

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经济援助是指中心无偿为申请人聘请案件承办人员而支付一定的费用行为。
二、申请人因参与仲裁、诉讼需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由中心支付。1件仲裁案件的代理费用一般不超过1000元;1件诉讼案件的代理费一般不超过1000元。
三、申请人一般只能享受一次由中心提供的经济援助案情重大且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享受二次经济援助。
四、案件的仲裁、诉论受理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五、工会工作者因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特别是履行维护职工群众权益的职责受到侵害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六、工会组织自身遭受不法侵害而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因仲裁、诉讼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该组织自理,自理有困难的,可申请经济援助。

附件5: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本中心指派聘请的律师(工会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咨询任务时发给咨询补贴,一般半天发给50元。
二、本中心指派聘请的工会律师和工会法律工作者承办一般非诉讼调解案件,发给办案补贴,标准一般每宗案100—200元;代理仲裁或者诉讼的法律援助案件,发给办案补贴,标准为一般每宗案件200—500元。
三、案情复及难度较大的案件,其补贴由法律援助中心领导酌定。
四、发放办法:
1、咨询补贴在咨询任务完成后发给。
2、案件补贴在案件结案材料归档后发给。
3、补贴由本中心造表,领导审核同意,受款人员签收。

附件6: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将援助案件有关材料装订成册送交本中心管理部门归档存放。归档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立案有关材料:
1、《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代理案件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生活困难证明;
3、征求申请所在基层工会意见记录书;
5、法律援助中心领导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审批意见书。
二、有关诉讼文书:
1、申请人委托书;
2、承办人与援助中心的办案合同;
3、仲裁申请书、起诉书;
5、代理词;
5、庭审记录;
6、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三、结案报告(表格形式)
四、法律援助案件如委托律师代理,待案件结案后,应将上述材料或复印件收集齐全归档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