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财综字[1999]186号
为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下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经费分成比例向上级工会组织上解工会经费。工会组织收到工会经费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具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到各级工会组织。统一印制发放的新票据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工会组织原使用的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
票样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财1003051 no00000000
财政部监制(99)100万本 东安港印制 |
交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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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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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 ||
收款单位 收款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开票方存根联;第二联为付款方的收据联;第三联为收款方的记账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