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成委发[2003]5号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成委发[2003]5号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促进全市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步伐,加快步伐,加大力度;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大放小,有进有退;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国有资产的“锈失”、“汰失”,防止出现职工收益的畸轻、畸重,保障职工的利益;切实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做强做大,为成都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是: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有序退出;企业改革、改制和技术改造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企业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互相推进。

    (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2003年前,全市国有工商业企业基本完成改锶挝瘢迪炙兄平峁沟恼铰孕缘髡f渲校蚓芾聿簧圃斐裳现乜魉穑荒芮宄サ狡谡竦墓衅笠狄婪ㄆ撇黄渌衅笠党偈笮屯蹲使尽⒆什竞图殴臼敌泄卸雷使咀橹问酵猓ω闹莆嘣蹲手魈宄止傻墓煞萦邢薰尽⒂邢拊鹑喂净蚬煞莺献髦破笠怠?/p>

    二、改制政策

    (一)设立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由市工业投资公司专尸管理,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发展资金以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收回的资金为主要来源,其中土地作价收回的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取,专户储存,经市政府批准划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的不足。改制成本包括在职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企业改制,用本企业净资产支付改制成本,不足部分以土地作价补充;本企业国有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经批准由发展资金支付差额。

    (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作价一般不低于土地评估价值的70%,最高不超过土地评估价值。其中,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2]52号)的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以外土地价值的作价标准由改制归口审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定。土地作价在土地评估价值70%以下的,由归口审批部门报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抵扣改制成本后的剩余净资产(土地出让金除外),可以由企业职工优先一次性付款整体购买,对购买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净资产的职工,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资产质量,可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优惠幅度最高不超过25%;也可以将净资产对应的产权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向社会投资者进行公开招标拍卖,资产出售或产权拍卖收入上缴发展资金,或将其股权划转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机构持有。

    (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在职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均以200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原固定职工(含国家建设用地带资安置的农转非职工、森林转产职工)的安置费,以6个月的全市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起点,工龄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全市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36个月;劳动合同制职工每满1年,按全市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企业改制立项申请批准之日的当月,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五)国有企业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留在改制企业专门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等。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改制前3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等费用的总和。

    (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国有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留在改制企业,不计发给职工个人,用于企业为退养职工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不间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七)国有企业改制后,继续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应在改制企业成立1个月内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签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剩余期限。

    (八)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可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入股。职工投资入股的实名记为该职工的个人股份,职工按所持股权享有投资者权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股权收益分配。

    (九)要求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方可办理手续,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应一次性支付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

   (十)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办理:

    1、本人应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从离开国有企业的次月起按规定不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本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2、上述人员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和2001年1月以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上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计算并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支付其应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十一)国有企业改制时的股权设置,要尊重职工的意愿,不得强迫职工入股。鼓励经营者持大股,避免股权分散或平均化。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十二)改制企业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各类“许可证”、“使用权证”等证照,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并尽量减免相关费用,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三、改制审批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立项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归口审批等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金融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进行可行性论证后,转报归口审批部门批复;相关部门根据改制立项批复,受理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等费用的核定、改制方案审批等相关事宜。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等费用核定结果书面通知企业,作为企业制定改制方案的依据。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核准由市财政局负责,土地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由市国地资源局负责,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劳动保障局核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由市社保局核定。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过,由主管部门转报归口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归口审批,工交系统所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市经委审批,市贸粮局所属企业由市贸粮局审批,其余系统所业由主管部门转报市体改办审批。

    (三)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会讨论通过,报改制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二)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纳人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本决定适用于全市国有工商企业,其他要求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区(市)县可参照本决定,制定本地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此前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解释工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