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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女职工专项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女职工专项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成工劳监函字〔202502

 

全市各用人单位,广大女职工朋友们:

值此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建立友好生育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都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现就以下事项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提示,请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尊重女性、公平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一是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的过程中,除了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不得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二是落实同工同酬制度。确保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婚育状况降低工资标准。休息日安排女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是保证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二、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一是保护女职工“四期”权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禁止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二是落实带薪年休假与生育保障。保障女职工法定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积极落实纯母乳喂养假生育休假制度。统筹安排女职工带薪年休假,鼓励与法定节假日、生育假等衔接使用。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确保产检、分娩等医疗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发放。

三是禁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三、强化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

一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二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支持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辞退女职工时,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 

三是预防职场性骚扰。建立完善预防性骚扰规章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专人督促落实,依法科学处理性骚扰事件。加强职工反性骚扰培训,建立心理关爱途径确保女职工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拨打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咨询热线028-81710335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

尊重和关爱女职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望各用人单位以法律为准绳,以行动促落实,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成都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成都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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