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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征问题系列解答(四)----工会组织建设篇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征问题系列解答(四)
工会组织建设篇


    1、如何建立工会组织?
    答:会员(职工)人数在25人(含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也可以与其相近或相似的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建会指导关系按照《成都市总工会关于理顺工会组织体制的意见(试行)》(成工办发[2006]78号)(/content.asp?id=5259)规定执行。
    具体流程图请在成都市总工会网页(/fw_1.asp)“组织建设”栏内查阅。
    2、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人员仅3-5人,甚至1人公司,均为出资人、负责人或近亲属。(即使有职工,也仅1-2人),按照《工会法》规定,如何成立工会。
    答:如企业全部人员均为出资人、负责人及近亲属,则不具备成立工会的条件。
    出资人:指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合伙人。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职工人数较少的,也应建立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规定,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如职工仅1人,可以加入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
    3、协会、学会等如何建立工会组织?
    答:会员(职工)人数在25人(含25人)以上的协会、学会,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协会、学会也可以依托其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关系挂靠其主管部门工会。
    5、由退休人员组建开设、具有纳税关系的单位是否应建立工会组织?
    答:如建立劳动关系,则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并按职工工资总额2%收取工会筹备金,待工会成立后,按比例返还。
    5、部分职工是退休人员,在建会中能否发展他们为会员?
    答:如退休人员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保留会籍的恢复会员身份,接转会员关系;未入会的发展为会员。如退休人员与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则不应发展为会员。
    6、一套人马,多个牌子,而且都在纳税,应如何建立工会?
    答: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建会批复中一定要把联合工会所涵盖的单位都列出来。申报工会经费各单位分别按本单位职工全部工资总额缴纳。如: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艾明保洁有限公司为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建会批复应表明:“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艾明保洁有限公司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联合工会的名称以其中最主要的单位冠名,以便刻章、办证。
    7、关于外地驻蓉办事处,财务核算在总部,总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办事处如何组建工会?
    答:会员(职工)人数在25人(含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也可以与其相近或相似的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其工会经费由总部按职工工资总额2%拨给办事处工会。
    8、用人单位的员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由劳务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其余人员均是管理层,如何建立工会?
   答:劳务公司应当成立工会,其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员工加入劳务公司工会, 用人单位按所用员工全部工资总额的2%拨付劳务公司工会,由劳务公司工会按比例上解上级工会。若劳务公司未成立工会,则用人单位将所用员工全部工资2%的工会筹备金拨付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缴纳工会筹备金。
    9、有企业提出,按照《工会法》相关条款规定,职工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没有规定企业有必须建工会的义务。因此,若企业全部职工明确表示(通过某种方式表决通过)不愿意组织或加入工会,那么该企业没有工会组织是很正常,也是法律允许的。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因此在我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10、东郊调迁企业较多,仍有部分企业工会关系在原地。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调迁企业变更隶属工会关系,使之融入当地工会组织。
    按照《成都市总工会关于理顺工会组织体制的意见(试行)》(成工办发[2006]78号)文件规定:“改制、重组、主辅剥离、东调搬迁的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会,按组织隶属关系不变原则,由原上级工会负责其调整巩固、更名、重建及领导。确保工会组织健全,会员不流失”、“确需调整工会隶属关系的,须写出书面报告,由产业工委(会)或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书面请示市总工会,经市总主席办公会同意后,由市总组织部下文调整。”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
    11、集团工会及子公司工会组织关系如何认定?
    (1)企业集团的界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是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5]35号)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可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即为企业集团。
    (2)企业集团工会的批准
    成都市范围内的企业集团工会均由成都市总工会批准成立。按照《成都市总工会关于理顺工会组织体制的意见(试行)》(成工办发[2006]78号)文件规定: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建立集团公司工会,由市总相应产业工委(会)负责指导、审核,报市总工会批准。
    集团工会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要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及时建立和完善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基层工会组织。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是集团各子公司工会的上级领导机关。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由成都市总工会批准成立的才能认定为集团工会。
    对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或经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建会,按照《成都市总工会关于理顺工会组织体制的意见(试行)》(成工办发[2006]7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按注册登记地、批准地实行属地管理。
    (3)企业集团工会组织关系
    企业集团工会关系在市上的,集团工会以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相应产业工委(会)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产业工会的指导。
    企业集团工会关系在省上、外地的,由省上、当地地方总工会出具文件证明。根据全总《关于企业集团建立组织的试行办法》和《成都市总工会关于理顺工会组织体制的意见(试行)》(成工办发[2006]78号)规定:“本市范围以外,跨地区、跨省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基层工会实行所在地方工会和企业集团工会双重领导,以所在地方工会领导为主”。本市范围以外,跨地区、跨省的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未成立工会的,都应当成立工会组织,并接受所在地方工会的领导。
    12、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有何要求?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得由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担任。
    工会主席不能兼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经费审查员。
   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必须上报上级工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经上级工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13、哪些单位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企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召开会员大会,一百人以上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他单位二百人以下的召开会员大会,二百人以上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在100至2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30%;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15、税务代征期间,省上注册的单位建会指导关系。
    省总下放的纳税关系在省上、职工人数25人以上的单位,由市总相应产业工委(会)负责指导建立工会组织;纳税关系在省上、职工人数25人以下的单位,按就近原则,由单位办公所在地的区(市)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经营、生产、办公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单位办公所在地的区(市)县总工会指导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