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工会普遍进行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通知
成工办发[2009]15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会):
根据省总《关于基层工会普遍进行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工发[2009]8号)的要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事关工会组织建设的大事,为了确保这项工作切实推行,全面完成省总下达的2009年基层工会法人普遍登记的目标任务,市总把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纳入了2009年全市工会工作的考核内容。为此,各区(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会)要高度重视,着力推进。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各区(市)县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情况
在各区(市)县工会的高度重视下,全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截止2008年12月底,全市会员在25人以上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率达76.92%。各区(市)县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1、90%以上的有:高新区(150.22%),武侯区(151.39%),锦江区(127.72%),金牛区(123.98%),成华区(112.65%),青羊区(91.72%);
2、80%以上的有:双流县(87.95%),郫县(87.61%),彭州市(81.80%),青白江区(81.70%),温江区(80.30%);
3、80%以下的有:龙泉驿区(61.57%),金堂县(57.58%),新都区(37.55%),都江堰市(37.03%),蒲江县(35.56%),邛崃市(25.05%),崇州市(25.05%),新津县(18.56%),大邑县(15.57%)。
二、关于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统计口径和登记方式
1、需要明确的两个口径
(1)关于登记率的统计口径。按省总要求,登记范围为所有基层工会,统计登记率则以所有基层工会组织数为基数。普遍登记的认定标准: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数应占基层工会组织数98%以上;其余区(市)县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数应占基层工会组织数95%以上。
(2)统计截止日为2009年9月20日。
2、确保上报统计数据的正确性
各区(市)县总工会负责法人资格登记的部门要将有关基层工会建会数、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数及时上报,上报时要统一口径,避免上报统计数据的差错,确保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任务的完成和统计数据的正确。各区(市)县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数务必于2009年10月20日前书面(加盖区县工会印章)报市总法律部。
3、结合实际开展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1)为促使所有基层工会都进行法人资格登记,按照全总关于基层工会只要依法成立就必须登记的要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不再受“四个条件”的限制,实行普遍登记。
(2)根据基层法人工作实际,灵活登记办法。因基层工会规模、人数、经费和工作条件的不同,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只进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放资格证书,暂不进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开立银行账户。待其工作需要时,再进行后续工作,登记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账户。
三、加强领导,切实推进基层工会法人资格普遍登记工作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增强政治的敏锐性,从工会工作全局和依法治会的高度,强化服务意思,将基层工会法人登记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取得实效。要采取切实措施,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办证的专项经费,办公条件,保证法人资格登记工作需要。各区(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会)要积极督促未办理法人资格登记的基层工会及时进行办理,在新建基层工会的批复上明确要求工会成立后1个月内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务必实现省总、市总下达的基层工会普遍进行法人资格登记的目标。
成都市总工会
2009年3月6日
主题词:基层工会 法人资格登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