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工会经费篇
一、工会经费的计提
1、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摘自《工会法》)
2、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摘自《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41号)
3、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摘自《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
4、合营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照中方职工本人实际得到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等计算。具体计算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的解释执行。合营企业中外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应包括在内计拨工会经费。(摘自《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工发总字[1984]45号))
5、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住房补贴不宜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摘自《财政部关于住房补贴不宜计提工会经费的复函》(财综函[2007]48号))
6、企业支付给劳务工的劳务费,要按《工会法》及有关规定计提工会经费;企业支付给随招随用学生工的劳务费不计提工会经费。(摘自《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支付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是否纳人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答复》(工财字[2002]68号))
7、'地区补贴'应按《工会法》及全总、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计拨工会经费。(摘自《全国总工会关于地区补贴是否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计拨工会经费问题的答复》(工财字[2002]71号))
8、按工龄一次性发给职工的生活费,即称'买断工龄工资',经请示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认为其实质是工资的一部分,属工资总额范畴,应按2%的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摘自《全国总工会关于'买断工龄工资'应计提工会经费的复函》(工财字[1997]161号))
9、财政部税政司在财税政便字[95]05号函复我部中也明确指出'在计算纳税时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并不一定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工会经费。至于应上缴的工会经费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来函中说'要上税就不提取工会经费'这是不符合《工会法》中关于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望你们妥善解决好上述问题。(摘自《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不应按计税工资额计提的复函》(工财字[1997]29号))
10、工会会员目前仍暂按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人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人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人,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摘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
11、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摘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9]47号))
二、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的开支范围
(一)财政部对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职工教育费、文体活动费、宣传活动费、其他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包括基层工会支付的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以及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具体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培训费、会议费(含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外事费、专项业务费(指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4)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行政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核算工会开支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核算工会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燃料费、保险费、修理费、其他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维修(护)费、租赁费、招待费(餐费、其他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工会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其他行政支出:核算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
(5)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
房屋建筑物购建:核算工会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电缆、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办公设备购置:核算工会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专用设备购置:核算工会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交通工具购置:核算工会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大型修缮:核算工会各类设备、建筑物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信息网络购建:核算工会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其他资本性支出:核算工会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6)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具体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7)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8)其他支出指各级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例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摘自《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
(二)全国总工会对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摘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9]47号))
三、不属于工会经费的支出
1.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摘自《工会法》)
2.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摘自《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工发总字[1979〕162号))
3.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摘自《工会法》)
4.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摘自《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
5.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
6.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摘自《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
7.'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摘自《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
8.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摘自《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9.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摘自《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10.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
(1-10均摘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9]47号)附件)
四、工会经费(筹备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上级工会对有关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外,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筹建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组织后,有关单位自批准之月起,不再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改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再由本单位工会按照全总和省几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规定的比例留成并向上级工会上缴工会经费。
(摘自《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
五、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行政方面向工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和各级工会按照经费分成比例规定收到下级工会组织上解的工会经费时,向交款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收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摘自《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
六、税法有关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讲解】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计提是以工资总额为基础,这点要注意,因为税法并不是以工资总额来扣除工资的,要注意财务会计和税法在这个地方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