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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的意见(成工办发〔2014〕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的意见

(成工办发〔2014〕9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
    健全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是落实工会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推进基层工会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必由之路。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选举原则    

(一)依法、自主、自愿选举原则。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荐权。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的选举权受法律保护。
    (二)公开、平等、民主、择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公开监督、民主监督。
    (三)差额选举原则。会员代表、工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工会委员差额率不低于8%。
    二、到期按时换届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为3至5年。
    (一)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上级工会批准。
    (二)基层工会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基层工会主席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经请示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可暂由1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超过半年。
    (三)工会主席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接受会员(代表)评议。
    三、规范“三会”组成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25—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10000人,设委员21人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一。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会员人数较少的,可设经费审查委员1人。
    (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1人。
    四、严格任职条件    

基层工会委员、主席应具备以下“三要两不”的任职基本条件: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
    (二)要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群众基础好。
    (三)要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管理、经济、法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要求。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工会委员会委员人选。
    (五)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五、做好选举筹备    

基层工会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出换届选举方案,包括会议时间、主要任务,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成及产生办法等,经同级党组织同意,报上级工会审批后,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精心组织选举    

(一)候选人的提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推荐或联名推荐(10人以上)、个人自我推荐以及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提名。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会员意见,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和女职工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同意,报上级工会审批。
    (二)人选产生方式。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8%;主席、副主席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根据基层工会实际,主席、副主席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产生;25人以下的基层工会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由会员大会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一次选举产生,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四)民主选举要求。大会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进行。选举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可在选举单位设立流动票箱投票。
    选举设监票人2人,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会员(代表)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中推选,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或自我介绍)。选举收回的选票不能超过发出的选票,选举结果要向大会宣布。
    (五)当选条件。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会员(代表)人数一半方能当选。
    七、选举结果审批    

(一)基层工会在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二)有下列情形,如没有根据民主程序进行公开选举的、在选举中进行拉票贿选的,将责令重选,并通报批评。
    八、积极稳妥推进工会主席直选    

积极推进基层工会民主政治建设,在工会工作基础比较好、职工会员队伍比较稳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基层工会积极探索工会主席直选工作。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