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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起维权案例想到的

由两起维权案例想到的

成都物资经济发展公司   庄雪萍

 

案例一:20069月在哈佛大学学校一栋楼前一群人站在门口大呼小叫,正在举行游行示威,抗议哈佛大学解聘一个清洁工。原来,20066月底,哈佛大学一个叫桑特利.保尔的清洁工在工作时间晕倒在走廊的沙发上。7月初,哈佛设施管理处以上班睡觉的名义解雇了他。事实上,保尔之前一段时间已经有晕厥的病史,在保尔向哈佛出具了自己的病历之后,哈佛坚持解雇了他。

保尔这时怎么办呢?他是一个标准的弱势群体:清洁工本来就是社会的最低层,何况他是一个连英语都不会说的海地移民,而且他所面临的对手是世界头号名校哈佛大学。

保尔找到他的组织:服务业雇员国际工会(seiu)地方分部。seiu立即对哈佛大学发出了抗议。在哈佛没有做出恰当回应之后,seiu一边将此案提交劳工仲裁,一边积极举行游行示威。9月举行的那场就是最大的一次游行,值得指出的是那场游行的参与者不仅仅是工会成员,还有不少哈佛的教授和学生。一个叫学生劳工行动的学生组织尤其配合seiu,在校内动员学生并且给校报组织发稿。这个组织几年前也曾经为提高校内清洁工的工资而抗议示威过。

在工会和学生的压力下,哈佛大学所在的坎布里奇市市政府也作出了反应。925日,坎布里奇市议会全票通过决议,支持保尔先生的权力主张,呼吁哈佛大学重新聘用保尔,并且补偿他的工资和医药费损失。

哈佛大学迫于压力不得不跟seiu以及保尔本人展开谈判,谈判结果是:保尔10月之后恢复上班,过去4个月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哈佛补偿。可以说,在一个无权无势的海地清洁工pk有权有势的哈佛大学的案例中,清洁工保尔取得了胜利。(内容来自上海三联书店的《民主的细节》一书)

案例二:2007五一前夕,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主持人:李小萌)关注了一个事件:唐晓冬,失业的工会主席。

唐晓冬,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日方控股合资公司)原总务部经理兼工会主席,也是北京市首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主席。 

2003822日,唐晓冬以高票当选为三环相模公司的工会主席那天起,因为给职工争取签劳动合同、上三险、加班费等权益,并将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透露给媒体,而被公司视为了眼中钉。那年的11月,唐晓冬被公司以任职期间不仅未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败坏企业声誉,影响生产秩序为由解聘。 

当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两级总工会的协调处理和法学专家们的声援下,三环相模公司迫于压力,恢复了唐晓冬工会主席的职务。然而,平静的日子并没有长久,20048月,唐晓冬又被公司以未将公司的水源《卫生许可证》及时进行年检,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事引起了公众和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20049月,唐晓冬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仲裁结果迟迟未出。唐晓冬对记者感慨道:真是没有想到,工会法竟然保护不了我,现在只能日复一日地等待了!” 

之后近三年的时间里,唐晓冬奔波于上级工会组织、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一直想为自己的境遇讨个说法。200732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企业方面撤销解除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企业补偿唐晓冬的部分经济损失。对于这样一个结果,企业方面并不认同,并表示要继续上诉,但这个结果还是让唐晓冬三年的奔波终于看到了希望。20071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三环相模公司的开除决定,并判决该公司赔偿唐晓冬工资损失6万余元。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案例一,保尔之所以取得胜利的几个要素:第一,独立工会的及时帮助。这里所说的工会,是外来民工一个电话它就会开始行动的工会;第二,哈佛大学内部学生劳工组织对外部工会的接应;以上两个条件基于社会群体结社的自由。第三,集会的自由。seiu组织的几次游行示威对于吸引公众关注、给哈佛施压起到了重大作用;第四,对劳工呼吁有灵敏反应的地方政府。最核心的要素,就是一个独立工会和它结社、集会、言论自由。可以说,不是政府、不是警察局、不是网民,而是seiu这个独立工会,让保尔的四两拨动了哈佛的千斤

一个美国民工的被解雇几乎可以说是鸡毛蒜皮,然而鸡毛蒜皮都可以动员出如此强大的社会组织资源。对于手无寸铁的弱势群体来说,最强大的资源莫过于自己的组织。弱者需要政府来保护他们,但是他们更需要的,是政府允许他们保护自己。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专家对案例二的分析: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法律专业硕士联合导师吴革一语点破了唐晓东案的关键所在:在我国企业工会制度不健全、对工会干部保护不力的背景下,唐晓冬的悲剧并非偶然,而是我国的企业工会面临的共同难题。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法人与企业法人平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却渐渐变味,发展状况令人忧心:基层工会对企业的依赖性非常大,不仅工会的人员、经费要指望着企业拨付,而且往往工会主席也是来自企业方的代表,于是工会的日常工作,就成了逢年过节发一发福利品、探视生病的会员、抓好职工计划生育……甚至在某些企业里,工会沦为了传达企业旨意、代替企业安抚职工的机构。在这种种非常态之下,我国工会维权出现了难以逃脱的悖论。一是缺乏维权的内在动力,甚至倾向于企业一方;二是人事和经济上对企业的依附,导致工会缺乏独立性,发生劳资纠纷时很难超越自身利害关系而全力维护工人利益。个别不顾自身安危的工会成员,如唐晓冬,也势必会鸡蛋碰石头,付出沉重的代价。” 

清华大学宪政与公民权利研究中心曾为此召开过数次研讨会,许多关注此事的律师认为:制度障碍造成了工会的两难处境,工会法及配套法律制度规定简单、相互不协调,维权手段的具体规定出现空白,是企业敢于以身试法、工会维权收效甚微甚至维权人员被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 

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生认为,工会法在强调工会维权职能的同时,对工会及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不足。一方面,缺少维护工会及工会干部权益的系统规定,尤其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受企业打击时,工会法难以对其提供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仅有的保护规定,在实践中也遭受种种执行障碍。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同时,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会法仅有的保护规定中,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然而,这柄本是维护工会干部权益的尚方宝剑,使用起来却是困难重重:在一年多的时间过去后,唐晓东的工会主席职务仍未被恢复,劳动行政部门也一直按兵不动。唐晓冬对记者无奈地说:别说看不到给我恢复工作的希望,就连原来指望的年收入双倍赔偿,现在看来也是迷茫得很了。” 

吴革还认为,唐晓冬案充分暴露了我国企业工会的尴尬地位:依附于企业,必然受到企业的不当干涉。在此情况下,如何定位企业与企业工会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国企业工会的地位必须从依附走向独立,我国的工会法及相关法律必须进一步完善,这才是避免以后出现更多的唐晓冬、也是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办法。

由以上两个维权案例看到,我国尽管也有工会这样的社会组织,但完全不同于西方界定的社会组织概念,我们的确有自己的国情。但是只有增强我国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强化它的自组织能力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的影响力,才有可能能更好代表民众利益,维护民众权益。这是我的论点。

中央最近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所谓社会协同,就是说要调动像工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力量,配合起来与政府共同管理社会。据《南风窗》专访《人民日报》前副总编辑周瑞金变管治思维为共建思维” 的一篇文章中说,社会管理要创新首先是思想要解放,原来的那种管理理论要突破,要把管治的思维转变为共治的思维,是治理而不是以管治为主。周副主编还说,解决社会矛盾一定要依靠社会组织的协助,完全靠政府力量很难管理。邓小平早就认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因此他提出,新的思想解放就是要还权于民,让老百姓有权来解决自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