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2011年集中建会行动中
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通知
成工办发[2011]87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
为切实加强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最广泛地把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全总、省总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2011年集中建会行动中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劳务派遣公司大量产生,劳务派遣用工业务发展较快。由于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维护常处于“两不管”的真空环节,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维护。推进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是贯彻落实“两个普遍”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工会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劳务派遣企业建会和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推进劳务派遣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推进劳务派遣工普遍加入工会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推进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目标进度
推进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目标是:到2011年底,各产业工委(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其二级单位是劳务派遣企业的,建会率达到85%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各区(市)县劳务派遣企业建会率达到75%以上,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其中: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劳务派遣企业建会率达到85%以上,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10月20日以前,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要对照全总非公企业法人数据库中劳务派遣企业名录和市总通过省工商局取得的劳务派遣企业名录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劳务派遣企业名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情况、劳务派遣工人数、建立工会组织情况。对尚未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企业要查明未建会原因,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无漏查。
各产业工委(会)要摸清掌握本产业直属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派遣工入会和劳务派遣业务开展情况,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名称、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人数、是否加入工会等方面的情况。
(二)推进实施阶段。10月20日至11月30日,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集中推进劳务派遣企业组建工会,发展劳务派遣工入会,规范建会和入会程序,理顺已建会企业工会组织关系和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关系,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并报送劳务派遣企业建会的实名制报表和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总结。要针对劳务派遣企业不同经营状况和用工形式,加强分类指导。对已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企业,要确保把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企业,要提出限期组建工会的要求,上门宣传、释疑解惑、指导建会。并依托用工单位工会发展劳务派遣工入会,推动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三)巩固和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在劳务派遣企业建会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工会组织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市总工会将组织开展对劳务派遣工企业建会和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检查。
三、严格落实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的要求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要严格按照全总《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着力推进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坚持将所有劳务派遣工发展为工会会员。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的委员,劳务派遣工应占到三分之二以上。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工会应积极吸纳参加本单位工会。对于已经加入劳务派遣企业工会的劳务派遣工,经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双方协商,征得会员本人同意,可由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用工单位工会要会商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在选择劳务派遣企业时,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把建立工会组织作为选择、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件;主动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的帮助和指导,督促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企业组建工会,促使最大限度地把劳务派遣员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劳务派遣企业职工派往多个用工单位或工作场地的,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应当按用工单位或工作场地建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选举分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
四、努力构建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
工会要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工依法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当按一定比例推选入会(代管)的劳务派遣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洽谈涉及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时,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应当推举不少于2名劳务派遣工代表参与协商谈判。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企业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用工单位工会或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应当推举不少于1名劳务派遣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并有权参与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务派遣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劳务派遣工的意见,并依法保护被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推举的劳务派遣工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劳务派遣工的意见和诉求,在协商谈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要充分表达广大劳务派遣工的意愿,依法行使代表职责。
用工单位要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在劳务派遣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同时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拨付给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应将用工单位拨付的工会经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上一级工会。用工单位工会应积极协助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做好劳务派遣工的会籍管理、工会活动和权益维护工作。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就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委托管理及工会经费的使用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用工企业工会、劳务派遣企业工会要坚持分工合作,努力形成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要共同推动国有企业按照“三性”(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要求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规范薪酬制度。用工企业工会和劳务派遣企业工会要合力推进劳务派遣工福利待遇的改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的落实,督促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
五、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务必将此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真抓落实、务求实效。在推进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中,要加强与用工企业的协调,加强分工合作,推进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市总工会在对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进行年度目标考核以及集中建会工作专项考核中,将对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进行重点考核。
请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报送,及时报送推进工作进展和有关情况。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的结果,请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送。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总结,于2012年1月5日前报送。
附件:
1、区(市)县劳务派遣企业集中建会工作调查表
2、产业工委(会)劳务派遣企业集中建会工作调查表(一)
3、产业工委(会)劳务派遣企业集中建会工作调查表(二)
成都市总工会
2011年9月27日
主题词:集中建会行动 劳务派遣工入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