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完善困难职工档案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根据《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成工办发[2010]40号)的相关精神,我市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按一级档案和二级档案进行建设和管理。请按照一级档案建档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360元以下)、二级档案建档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450元以下),认真组织摸底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职工档案:补充新增困难职工,删除脱困职工、按照一二级建档标准细化困难职工档案。
请将《成都市困难职工档案建档表》(在成都市总工会职工帮扶网下载)、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于
传真:81715079
联系人:任俊东
附件: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
成都市财贸工会工作委员会
附件:
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
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精神,结合《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成工办发[2006]65号)和我市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及其管理的规定
(一)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依档施助”的机制和原则,对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下同)按一级档案和二级档案进行建设和管理。
1、一级档案建档标准为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扣除个人实缴法定社会保险后的实际收入,下同)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含)以内。
2、二级档案建档标准为职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低于50%(含)以下。
3、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慢性疾病或意外事故(违法犯罪除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申请救助日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各类救助后剩余的费用。下同)高于家庭12个月总收入的,可根据情况纳入一级或二级困难职工建档范围。
4、建档以家庭为单位,双职工均符合建档条件的,以其中的一方为建档对象。
5、成都市总工会本级困难职工一、二级档案建档标准按照五城区(含高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6、一级档案和二级档案以及发生的对困难职工的救助项目、救助金额等信息,均须纳入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二)各区(市)县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实行报告备案和核准发布制度。除五城区和高新区外,各区(市)县总工会均应向成都市总工会提供地方民政部门发布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文件,由成都市总工会核准后统一发布各区(市)县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三)一级档案困难职工享受工会制定的所有帮扶救助项目和送温暖慰问待遇。二级档案困难职工原则上只享受工会制定的助学、医疗、法律、就业和创业方面的救助待遇。各级工会可以根据情况扩大对二级档案困难职工的救助项目。
(四)关于建档困难农民工身份的界定和确认。
1、建档困难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成为工会会员、其家庭收入符合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农民。
2、困难农民工身份的确认:身份证或户籍簿登记的农村户籍;单位在册职工;签定不低于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出具有效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成都市总工会发布的当地困难职工建档标准(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工会出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工会会员(出具会员证或由所在单位工会出具工会会员证明)。
(五)建立困难职工建档公示制度。
1、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建档人,应在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公共场所,以适当方式对需纳入建档的困难职工进行公示,并同时公开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和标准。
2、公示内容为:家庭人口、就业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其他特殊情况(如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及医疗费情况、重大意外事故及医疗费等情况)。
(六)建立困难职工退出机制。
1、由于家庭增加就业人员、或失业后重新就业或创业、或获得社会捐助以及其他增加收入情况使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在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退出一级或二级建档范围。
2、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建档困难人员,经三次就业帮扶仍不愿意就业的,或给予两次免费技能培训机会均不愿意参加的,退出建档范围。
3、职工调离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出建档范围。
二、关于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
(一)工会所涉救助病种和手术项目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共29种。
(二)鉴于成办发[2009]49号将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纳入了政府医疗救助体系,涵盖了工会所有建档困难职工。因此,凡建档困难职工,原则上不再给予医疗救助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而给予的生活困难救助。但建档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上述29种疾病或手术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可给予相关救助:
1、建档困难职工患病后,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家庭12个月总收入的,可按成工办发[2006]65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
2、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患病后,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家庭12个月总收入的,可按成工办发[2006]65号规定的救助标准给予每年一次生活困难救助。
三、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新机制的规定
(一)建立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入学(指就读大学、大专、高职、中专)、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就业帮扶机制。
1、对建档困难职工子女入学、就读、毕业后就业实施动态跟踪帮扶,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2、工会入学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建档困难职工,其子女参加高考当年被录取,可按成工办发[2006]65号规定的救助标准给予入学救助(享受政府助学金的除外)。
3、对一级建档困难职工子女在读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救助。
4、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至少提供三次就业帮扶,实现“不挑不选100%就业”。
(二)建立困难职工因人施助、因困施助机制。
1、对特别困难职工实施临时特别困难救助:职工家庭因天灾、意外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毁损、或其他疾病无法获得各类救助、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的临时特别困难救助。
2、在全国助残日期间、重阳节期间对一级建档残疾困难职工(有条件的可放宽到二级档案困难职工)和家庭困难的退休老龄人员给予生活困难帮扶或慰问性帮扶。
3、加强同民政部门协调沟通,积极帮助符合低保条件、但尚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困难职工申请低保待遇。对符合政府相关救助条件的建档困难职工,帮助其获得政府助学和医疗方面的救助待遇。
4、对建档困难职工中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至少给予三次就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但无一技之长的,至少给予两次免费技能培训帮扶;对有创业意愿的应积极协助办理小额创业贷款和工商登记等手续,并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援助。
5、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居住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最低居住标准的,应在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住房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关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为做到对建档困难职工有求必帮、有困必助的要求,实现建档、帮扶两个到位,履行好“四个第一人”(即第一知情人、第一帮扶人、第一报告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首问责任制。
各级工会及工会的帮扶机构要建立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礼貌用语接待来电来访者,急其所急、想其所想、尽心尽职为其排难解忧、让其满意而归。
(二)建立限时办结制。
各级工会及工会的帮扶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服务项目规定具体的办结时间,防止办事拖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级工会及工会的帮扶机构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内容、范围和追究的办法。
以上完善项目与内容,凡与《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成工办发[2006]65号)规定以及与成都市总工会其他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工会及工会的帮扶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