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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案情摘要】
       申诉人林某、翁某、邓某于1997年6月9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称:从1985年8月至1996年11月申诉人先后5次与被申诉人福州××显像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管厂与菲律宾国××工业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于1997年3月合同期满,请求终止合同后被申诉人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福州××显像管有限公司辩称:1997年3月,申诉人劳动合同期未满,自动提出辞职,经批准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申诉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经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查明,申诉人林某、翁某、邓某等员工,分别于1985年8月、1988年11月被福州××显像管有限公司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先后5次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11月26日合同期届满。1996年12月6日至1997年1月8日期间三位申诉人与被诉人先后填报《续签劳动合同鉴定表》。1997年3月、5月,申诉人又分别向被诉人提出书面辞职。另查,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关系延续到1997年3月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被诉人未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合同。1997年3月、5月申诉人先后提出辞职,有书证在案。申诉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不充分且依据不足,本仲裁委员会不予采纳。现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部发{1996}355号第15要、第20条之规定,裁决驳回申诉人的请求。
【法律问题】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理、法律解释】
       1、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这里所称的“生活补助费”,实际上就是“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给予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50号)、劳动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均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本案中,福州××显像管有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1995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可见,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本案申诉人自动提出辞职,被诉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然而,确属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等等,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