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待遇
李某系某市电视机厂组装车间的女职工,2000年8月底,已怀孕5个多月。9月5日,厂里因进行厂房修建工作,决定将库房内的电视机零配件全部移到临时搭起的棚布仓库内。为了赶时间,厂里经与工会协商后,动员全体职工参加搬迁劳动,延长1小时劳动时间。李某见大家都去,也参加了搬迁劳动。由于搬运物件劳累,临下班时李某感到肚子有点痛,即赶到医院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幸流失。医院为李某进行医疗处理后,开具休假证明,让李某休息。李某从流产之日起共休息了95天。电视机厂只按60天产假发工资,其余35天按病假处理。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因为参加搬迁加班劳动造成流产,要求厂里给予90天产假待遇,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李某流产与其参加搬迁劳动造成劳累有一定关系;流产后无明显不良反应或后遗症;电视机厂给予60天产假,并两次买营养品到李某家中看望。经调解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问题】
女职工流产,能否享受产假待遇?如果能享受,产假多长?
【法理、法律解释】
本案涉及女职工“四期”保护中的产期保护问题。产期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给予产假和提供物质待遇。提供物质待遇的问题将主要在后面的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中论述,在此仅谈及产假问题。
女职工的产假有正产(正常生产)产假和小产(流产)产假之分。《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里规定的就是正产产假,具体情况是:(1)一般情况下的正产产假不少于90天。之所以说“不少于”90天,是因为我国允许地方性法规给予女职工执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产假,各用人单位也可以视本单位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产假。(2)难产情况下的产假不少于105天。(3)多胞胎生育情况下一般不少于105~135天(视具体情况而定)。
女职工的小产产假,是指女职工流产的,也应当依法给予产假,仅是时间长度上短于正产产假。本案涉及的就是小产产假问题。劳动法对小产产假未予规定。本案涉及的就是小产产假问题。劳动法对小产产假未予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这里的“一定时间”,在1988年9月5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8}2号文件)第1条中作了详细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5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5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5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应予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导致女职工流产的原因是因公还非因公,均适用同一规定,皆为15~52天的小产产假(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本案中,李虽然主要是由于参加电视机厂组织的搬运加班劳动导致劳累造成流产(其体质弱或胎儿发育不良可能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但是,电视机厂在此问题上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具体说:(1)电视机厂要求加班是与工会协商后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2)电视机厂是动员职工参加,不是强行加班,因此,参与加班的职工应是自愿加班的,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的条件。(3)加班(严格讲应是加点)时间只有1小时,完全符合法律关于加班加点幅度的限制性规定。(5)李某怀孕5个多月,不足7个月,因此不适用〈劳动法〉第61条关于“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5)李某参加的电视机厂库房零件搬迁劳动不属于孕期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内的劳动。因此,李某流产并非因电视机厂的违法行为导致。其流产后,电视机厂给予60天产假待遇,还买了营养品看望,说明单位对李某的关怀。所以,李某提出享受90天正产产假待遇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此外,本案还有两点应予关注的。第一,女职工要求电视厂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某的流产,确实应该同情,其在精神上受到打击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因工作原因的影响造成女职工流产的,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应给予精神赔偿。这是因为:(1)女职工生育(包括流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有福利性、保障性;(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参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总而言之,本案中某市电视机厂的做法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完全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