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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诉时效 丧失了胜诉权

超过申诉时效  丧失了胜诉权


【案情摘要】
       申诉人谷某系被诉人国营某厂技术人员,双方自1995年1月1日起每年签订一次为期1年的《技术服务(劳务交流)协议书》,申诉人长期在中国×××建设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任副总经理。1998年底,双方因开除申诉人发生劳动争议,诉至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诉称:被诉人于1998年7月13日以申诉人强占房屋为由将其开除,申诉人在9月15日从上海到北京参加房屋诉讼时才得知此情况。申诉人不服开除决定,于1998年11月3日提出,要求被诉人撤销对其开除处分决定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被诉人辩称:我厂于1998年7月15日以谷某在1995年厂里分房期间强占住房为由作出《关于给予谷某同志开除厂籍处理的决定》,并于7月16日将该决定张贴在厂部公告栏内公告;7月17日将该决定以挂号信形式寄至谷某家,并送至双方在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的住房诉讼中的被告谷某委托代理人张某人手中;7月22日,厂工作人员又将该决定送至申诉人家中,并由申诉人之妻签收。因此申诉应当知道该决定,但其于1998年11月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已超过申诉时效。经××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查明,被诉人于1998年7月15日给予申诉人开除处理,并于7月22日由厂工作人员将该决定送至申诉人家中,并由申诉人之妻签收。申诉人于1998年11月3日提出申诉,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人将开除申诉人的书面决定,送到申诉人的住址处,并由其成年家庭成员接收,应视为申诉人应当知道该决定。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向本委提出的“撤销开除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申诉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应予驳回。申诉人所提“续签”《技术服务(劳务交流)协议书》“的申诉请求,不属本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应予驳回。本案经调解无效,现裁决如下: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原告谷某不服1999年2月10日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国营某厂在1998年7月15日《关于给予谷某同志开除厂籍处理的决定》中称,1995年厂分房期间,经研究,将××村33楼1506号分给谷某,将其原住××村901丙306房交给厂里,但其至今不交,因此决定给予谷某除厂籍处理。根据1982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的规定,现被告于1998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给予谷某同志开除厂籍处理的决定》已过处分的时效,是无效的,应予撤销。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上述情况属实。另查,被告于1998年7月22日将对谷某的开除决定关至原告家中,并有原告之妻签收为证。原告于1998年11月3日向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现提出被告“撤销开除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应予驳回。经调解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接到判决书后未上诉。
【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能以职工抢占住房为由给予其行政处分吗?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能否受因职工抢占住房引发为开除的劳动争议争议吗?
2、发生劳动争议为什么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3、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法理、法律解释】
1、职工抢占住房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受理因抢占住房发生的争议。但是,因抢占住房引起的行政处分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6号)指出,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告知职工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本案是一起因开除 发生的劳动争议。关于法定的申诉时效,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此作了修正,规定以60日为限。这就是说,凡在1995年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定申诉期限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行政处分或辞退后,申诉时效应从何日起算?在一般情况下,申诉时效应从用人单位公布处分或辞退之日起算;如果受处分职工或被辞退职工当时不在,应从职工接到处分或辞退通知之日或用其他送达方式将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对劳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期限为由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期限的事实成立,且延期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延期申请仲裁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体审查。
3、本案申诉人超过申诉时效申诉,实际上就是放弃了申诉权。但是,被诉人超过分时效,对被处分者申诉人也是无效的。然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什么没有裁决或判决被诉人撤销对申诉人的开除处分呢?就是因为申诉人超过申诉时效而导致丧失了胜诉权。类似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因此发生劳动争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诉。
      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职工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本案因开除发生的劳动争议虽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但被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予以驳回,也应根据复函的精神请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劳动关系协调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