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类型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对法律活动进行监察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价、矫正、责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调节和制衡系统。
随着监督科学的兴起,法律监督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的一个新的科学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尚处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阶段。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对法律监督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理解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据法定权利和法定程序对法律的统一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理解是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及新闻舆论的监督。我们这里所讲的是广义的法律监督。从法律监督的法律活动范围来看,也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包括对立法、执法、守法全部法律活动的监督;一种理解是对法律实施,即执法、守法情况的监督。我们在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广义的监督,是后一种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类型
法律监督是一个由许多子系统组成的宏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了各种形式、各个方面的监督。如各种权力机关的监督,对各种法律的监督,审计、财务、工商、税务等各种专门监督;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纵向、横向的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等等。我们按照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和方法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在这里我们仅仅按照法律监督的主体区别,把它划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类型。
(一)国家监督
所谓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对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实施法律活动的监督。它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团体或组织实施的,具有确定的监督对象、内容和范围,使用法定的监督方式,并产生必然的监督后果的法律监督形式的总称。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
(二)社会监督
所谓社会监督则是一种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社会监督的最大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和非法律强制性。在一般情况下,它是由非国家机关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采取任意的方式实施的。虽如此,社会监督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这里的任意方式,是指社会监督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总是规定为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