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工会法》

工会法

一、 工会法的制定与修改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政府、工会与用人单位、工会与会员和职工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工会的性质、基本职责、权力与义务、活动准则以及工会的组织原则、组织体系、活动保障与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工会的调整对象,包括工会的外部关系和工会的内部关系。
  工会的外部关系,是指工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工会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党群机关等单位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工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关系等。其中,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工会法调整的最主要的关系之一。
  工会的内部关系,是指工会内部各组织之间、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工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制度的规范来实现的,一般包括工会组织原则、组织制度、组织体系等。工会组织与工会会员之间的关系,是工会内部的基本关系,主要通过工会的权力与义务、工会的性质和任务予以体现。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工会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带来很多新情况新问题,1992年《工会法》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改。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由原来的52条增加到57条。
二、 工会的性质和活动准则
(一) 工会的性质
  《工会法》总则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是关于中国工会性质的规定,它包括三层含义:(1)工会是群众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他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2)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3)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与广泛的群众性的统一。
(二)工会的活动准则
  《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上述规定明确了工会活动的三个基本准则。
  1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境内的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展开活动,以宪法和法律规范自身行为,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工会运动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领导我们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因此,工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国工会和工人运动,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3工会要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工会章程是依据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愿望、要求制定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实质上就是按照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在宪法、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范围内,高度发挥其创造性和主动精神,敢于和善于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和作用。这既是党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