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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工办发[2011]14号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直属企事业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通知

 

 

成工办发[2011]14

 

 

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直属企事业工会

《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直属企事业工会:

经成都市总工会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工会财会基础规范》及《工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是加强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的有效措施。各直属企事业工会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把开展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按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等三个文件要求,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并对审计和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提高工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工会及联合工会要加强对所属二级工会、分工会以及工会小组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和检查。全市各直属企事业工会要在确保3-5年内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成都市总工会

201132

 

 

 

 

 

 

 

 

 

主题词:工会财务会计  内部管理制度  通知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32

(共印200份)

成都市直属企事业工会

财务会计管理规范

 

为切实加强我市直属企事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的有关精神,结合基层工会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体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市城乡统筹的建设目标,切实履行工会职能,切实推进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切实提高工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依法聚财、规范使用、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健全内控、接受监督。

第二条  总体目标。自2011年至2015年,用5年的时间,使直属企事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规范化工作。

第二章  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

第三条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大型企事业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事业工会职工人数在500(含)人以上的,应该设置工会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并明确工作职责。

第五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会计人员调入、调出或离职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条  会计工作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要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根据财务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支预算、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严格遵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要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严格遵守《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正确使用经费。

第十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没有“小金库”或账外设账行为。

第十二条  一切开支均在经批准的预算内执行,包括承担行政拨付专项经费事项。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基层工会不得用工会经费购买股票、企业债券或参与银行的理财活动。未经上级工会同意,基层工会一般不参与经营性的投资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决算报同级经审会审核,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后上报。

第十四条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等规定建账、计账、会计核算及编制财务报告。

具体的要求按《成都市总工会关于直属企事业工会财会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直属企事业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做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于账务处理的计算机应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专用,不能联入单位局域网及互联网,需要联网的,应通过物理隔离等技术,保证账务数据的安全。

第十七条  账务处理等电子数据定期备份。

第十八条  下级工会财务软件、报表软件应能满足上级工会数据上报的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工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现金管理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存款管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没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程序和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经费支出一般审批报销的流程是:

1、支付申请,经办部门和经办人提前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提交资金使用的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应提供的票据附件。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批准。

3、支付复核,财务机构复核人员应当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日记账,属报销事项仍按上述程序办理。

上述流程应做到申请、经办、证明、验收、审核、签批等经费开支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相关附件齐全。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年初预算事项开支,无预算开支事项要集体决策研究。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八条  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由财务部门统一领购,由不直接经办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保管。

第二十九条  发票、收据做到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使用专柜、专账、专表,防火、防盗、防霉烂损毁、防虫蛀鼠咬、防丢失,不准相互转借、转让,不准擅自处理空白联和其它质量残次的无效联。

第三十条  银行票据明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置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上级工会和地方财政规定管理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按照成都市直属企事业工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成都市总工会财务部、经审办和各产业工委(会)负责对各直属企事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的指导和检查。直属企事业工会法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会计资料,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集团(公司)工会和联合工会负责对二级工会、分工会及工会小组的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要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131日起执行。

 

 

 

 

 

成都市直属企事业工会财会基础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我市直属企事业工会财会基础工作 ,建立规范的财会工作秩序 ,提高财会工作水平 ,根据全总《工会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及财政部《财会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一节  财会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配备

第一条  各直属企事业工会要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会计机构应当配备负责人,负责人的任用和调整,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外,还需报成都市总工会财务部和各产业工委(会)备案。

第二条  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财会专业技术资格,具备财会上岗证。

(三)从事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 1年。

(四)熟悉工会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工会业务的有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各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根据财会业务需要配备持有财会证的财会人员。未取得财会上岗证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财会工作。工会财务工作时间应认同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间。

第四条  财会工作岗位要设置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财会主管、会计、出纳。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支票、印鉴要按分离原则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身兼工会其它业务工作的财会人员,应以财会工作为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财会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登记工作。主席、副主席和经审会主任(经审人员)不得兼任会计、出纳。

第六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工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财会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财会业务的培训。保证财会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七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相关领导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审会主任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会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第二节  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九条  财会人员在财会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财会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应当按照财会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财会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会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财会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办理财会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按照工会相关规定,除本单位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财会信息。

第十四条  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直属企事业工会财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财会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财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本级和上级工会在一定范围内要给予通报。

第三节  财会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会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七条  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财会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 (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会人员交接,由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工会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财会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条  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承担财会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会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财会人员恢复工作,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财会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财会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应一致。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1日起1231止。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根据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全总和上级工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和上级工会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 《成都市直属企事业工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办理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机构。

第三十五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三十六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三十七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三十八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应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改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财会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三十九条  填制记账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oo”,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o',不得用符号' '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或者''字之后应当写''字或者'';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或者''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o'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o'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o',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o'、元位也是'o'但角位不是'o'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字,也可以不写''字。

第四十条  实行财会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四十一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直属企事业工会根据财会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要妥善保管财会凭证。

(一)财会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财会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 '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人和财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财会账簿

第四十三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财会制度的规定和财会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财会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各类收入支出明细账,拨缴经费收入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日记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如财政划拨,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等)。

第四十四条  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四十五条  实行财会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财会账薄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六条  启用财会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四十七条  财会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财会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财会账薄时,应当将财会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l、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财会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或者''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字,并在余额栏内用'o'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上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四十八条  实行财会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四十九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五十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财会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五十一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当给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的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财会年度新建有关财会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必须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财会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年度预决算报表,月、季、年资产负债表、工会经费收支表及明细表和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明细表,会计报表分析及其说明。

第五十三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本级工会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直属企事业工会自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财会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财会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五十五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按照工会和国家统一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五十七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直属企事业工会、常务副主席、经审会主任、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八条  按照工会相关规定,上报的年度预决算应当经本级经审会审计或审查通过,附相关审计报告,随同预决算报表一并上报。

第三章  财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的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会监督。工会主席(法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六十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六十一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财会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工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会机构、财会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工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十四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财会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工会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工会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工会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上级工会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十六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必须依照法律、工会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本级经审会和上级工会监督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财会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属性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制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上级工会和国家统一的财务财会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工会业务管理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财会工作,建立健全财会基础,保证财会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七十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建立内部财会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工会主席、副主席对财会工作分别承担领导职责,经审会主任对财务工作的监督职责,财会部门及其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财会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第七十一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财会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财会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对各财会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七十二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七十三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明确权限和职责,形成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会主任、财会负责人(主管)合理有效内部控制机制,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所称财会主管人员,是指暂未设立财会机构、只在直属企事业工会行使财会负责人职权的人员。本规范第二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一般适用于手工记账。实行财会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131日起执行。各直属企事业工会按上述规范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直属企事业工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会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会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会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财会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财会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六条  直属企事业工会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直属企事业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一)原始、记账、汇总凭证:15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15

(三)银行和现金账簿:25

(四)月、季度财务报表(告):5

(五)会计移交清册:15

(六)银行余额调节表:5

(七)年度预决算财务报表(告):永久

(八)会计档案和销毁清册:永久

(九)银行对账单:永久

(十)工会经费预决算报表:永久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所列期限执行。直属企事业工会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九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工会财会机构和经审会共同派员监销,如有必要国家档案机构派员参与。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一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按上级工会统一规定自行保存,同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收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档案法》规定,所有会计档案都不得携带出境。

第十五条  专项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3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