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
1、有些企业集团分布设我县,但人员工资在总部发,无法核定,造成漏收。
答:企业集团成立工会,分布在其它区县分支机构,人员工资是否在总部发,需提供企业集团书面证明,同时经企业集团所在地省或市总工会确认,否则按独立核算,未建会单位对待。
2、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人员仅3-5人,甚至1人公司,均为出资人、负责人或近亲属。(即使有职工,也仅1-2人)按照《工会法》规定,无法成立工会。那么征收工会筹备金显然是缺乏依据的。
答:以广义来讲,企业人员都是职工,在职工人数少情形下,可先筹备建会,按行业相同性质或地域建立工会联合会。
3、企业集团关系在高新区,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没有单独成立工会(以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形式成立),而税收关系有的在区内、有的在区外。
答:在区内子公司若集团成立了工会,子公司可成为集团工会的分工会,也可单独成立独立工会,若集团没有成立工会,应督促企业集团成立工会并完善程序,开设银行帐户,交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都按税收关系处理,在属地申报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未成立工会的集团的子公司按收取筹备金单位对待。目前,高新区内成立工会又无条件开设工会银行帐户及工会自留57的部分暂由高新区或成都市总工会银行过渡帐户过渡,再根据实情处理。
5、关于外地驻蓉办事处,财务核算在总部,应该有什么手续来确定,经费怎样收。总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办事处如何组建工会。
答:总部建立工会,应提供经总部所在地方总工会确认证明,其办事处可收工会经费,总部未建立工会组织。办事处应交纳筹备金,独立建立工会或工会小组。
5、一套人马,多个公司名称,也分别报税,该如何成立工会及解缴?
答:上级工会领导下分工会,按文执行成立联合工会。
6、企业的工会组织关系与纳税隶属关系不在同意区(市)县的,工会经费如何缴、解?
答:按纳税关系实行代征,按工会关系回拨基层及地方工会留成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