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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会经费有关问题解答(一)

一、多缴工会经费如何处理?
       工会经费因错缴造成多收费款的,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后,送所属主管工会(区市县总工会或市总产业工会)办理退费,多缴的费款直接从工会经费账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
二、工会经费收缴后如何回拨?
       我市税务代征数据平台保存各缴费单位工会基本信息,凡在征缴期内(1、4、7、10月)缴纳工会经费的,一般在征缴收期次月返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非征缴期缴纳的工会经费,仍需等到当期征缴期结束后的次月方可返拨给基层工会。
       若缴费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填写《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将变更情况报主管工会(区市县总工会或市总产业工会),以确保基层工会留成经费及时返拨。
三、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工会经费可否减免、缓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工会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后,可向所属主管工会(区市县总工会或市总产业工会)提出申请,由市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
四、欠缴或拒缴工会经费的法律责任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