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
计划》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进行调整的通知
(中互成字〔2015〕3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会)、各基层工会:
为了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所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加大对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的保障力度,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对部分保障计划调整的要求,成都办事处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中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由十一类调整为十五类,保障计划的其余条款内容不变。调整后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为:
一、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一)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二)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三)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四)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二、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原位癌;
(二)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三)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四)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四、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五、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六、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七、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一)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二)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二)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三)重度吸入性损伤。
九、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十一、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二、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一)眼球缺失或摘除;(二)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三)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一)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二)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自2015年3月1日起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按调整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执行。2015年3月1日前参加仍按原保障范围执行。希望各级工会组织按照调整后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做好解释工作,积极认真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互济综合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