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保费和保险期限的通知
成工办发[2008]22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委(会)、市属以上基层工会:
成都市总工会2003年8月在全市范围内推出《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成工办发[2003]52号)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实施办法》(成工办发[2003]62号)以来,至今已有近五年。由于成都市职工社平工资的逐年上调,为了保证我市职工互助保险事业的正常运转,经成都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管委会主任会2008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实施办法》的保费标准和保险期限进行调整:保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保险期限只办理一年期限。调整后原保险计划中的其它保险条款内容不变,新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总工会
2008年3月15日
主题词: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