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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我市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工办发[2011]66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市总各产业工委、相关部门:
    为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全总开展“两个普遍”和《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市总工会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王建平
    成  员:曹  蓉  曾祥斌  高  伟  郭  强  陆  群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工作,日常工作由陆群同志负责协调、督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办公室主任:民主管理部部长  龙太利
    副主任:组织部部长  徐  椿  民主管理部副部长  王  灏
    办公室成员由市总各产业工委、财务部、法律部、宣教部、保障部、政研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负责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调查研究和日常服务工作。
    二、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
    市总各产业工委全面开展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11年确保1—2家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签订工资集体协议。2012年开展2—3家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在已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本地区、本区域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所突破。
    三、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求
    (一)各产业工委要做好市级行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联系,定期协商共同关心的议题。
    (二)选好协商代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产生。
    (三)发出协商要约。产业工委要积极指导行业工会在2011年三季度内向行业代表组织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对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行业工会,可代替向行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
    (四)围绕行业职工整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开展协商工作。各产业工委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提出职工关切的协商内容。
    四、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广泛的联系协调机制。
    市总工会与市级有关部门、市总各产业工委与行业主管部门广泛建立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政有关部门的积极作用,合力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区(市)县(办事处)也应建立相应联系协调工作机制,以保障本地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补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1、对2011年—2012年建立的市级行业工会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由市总工会按职工人数给予首次建会经费1—2万元的补助。
    2、对2011年—2012年首次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市级行业工会按以下比例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覆盖职工总数在20万人(含)以上的;协议覆盖职工总数在10万人(含)以上—20万以下的;协议覆盖职工总数在5万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的;协议覆盖职工总数在1万人(含)以上—5万人以下的;补助工作经费分别为6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其中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补助经费的20%由市总各产业工委在2011年新增专项预算中安排。
    3、补助工作经费采取预拨50%,待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建立后,经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后拨足剩余部分。
    5、2013年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补助经费,另行安排。
    5、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可参照此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本级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家辅导机制。
    积极发挥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家组的专业优势,对行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给予全程跟踪和技术指导服务,为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时效性和改善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
    市总工会各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加强指导,共同推进我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开展。

成都市总工会
2011年7月12日


    主题词: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工作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