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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工会: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防暑降温工作,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局、省总工会联合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市总工会结合成都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文件通知精神,提出了要求,请各单位工会务必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防暑降温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单位工会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高温作业造成的职业危害。

二、督促和强化本单位落实防暑降温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工会要积极督促本单位行政强化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落实高温津贴及中暑职工工伤保险等待遇。严格贯彻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51)精神。针对夏季高温天气、高温作业危害认真开展专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积极配合安监、卫生计生委、人社等相关政府部门开展高温天气、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专项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

    三、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知识宣传

各单位工会要切实加强对职工高温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制作专题宣传片、挂图、报刊、展板、短信温馨提示及新型网络媒体等,深入到项目、场站、车间和施工现场、作业班组,以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防暑降温和安全卫生常识。特别要结合工会开展的送清凉活动,深入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场所和农民工集中作业场地开展走访慰问。

市总工会将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夏季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各项先进评比考核。

各单位工会务必把本单位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湿作业、露天作业有关情况、高温津补贴标准及政策执行情况、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送清凉走访慰问和防暑宣传教育情况,填写到《工会防暑降温专项督查检查表》中,于201598日前将纸质件报送基建工委章建坤。

联系电话81715059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2、工会防暑降温专项督查检查表点击下载

 

成都市基本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5年8月5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据气象部门和有关专家预测,2015年暑期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异常高温天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5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5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 “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将在《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督查期间,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201510月底前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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