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会动态 > 详情
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通知
来源:总工发[1999]9号      时间:2003-04-19

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通知

总工发[1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各计划单列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现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总工会
1999年5月11日

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或常委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并设专兼职副主任若干人。经系统领导为主的产业工会,已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由女副主席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员会候选人。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省、市总工会、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女职工部,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女职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提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常委会或委员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职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