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计

工会审计报告撰写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报告的撰写,依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标题:一般为“对××单位××年×××(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二)主送单位:为审计组的派出机构;

(三)审计报告正文内容:

1、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的起止时间、实施审计的方法、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承诺情况等;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内部控制制度检查的初步结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的事实及定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据等;

3、审计评价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所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报告日期。

第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审计组负责核实、修改。

第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层次清晰,用词恰当,文字规范。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第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报告报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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