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计

转发《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工会主席和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工发[1999]7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市总各部门、各产业工委,市属基层工会:
四川省总工会《工会主席和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月27日省总主席办公会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上报市总经审会办公室。

成都市总工会
1999年3月9日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工会主席和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根据中纪委等五部委中纪发[1998]2号文和省委、省政府川委办[1998]40号文关于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精神和全总、省总关于"搞好离任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会主席和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期审计)暂行办法。
一、审计对象
(一)各级工会主席(主任);
(二)工会企事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计内容
(一)工会主席(主任)任期审计内容:
1、任期内组织工会各种经费收入支出、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上解、结余和管理的情况;
2、任期内各种基金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
3、任期内本级直属企事业发展和效益情况;
4、任期内加强财务管理、重视经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二)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内容:
1、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2、任期终结时企事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完成上交收益、盈亏虚实及经济效益情况;
3、加强企事业管理和投资、经营决策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贯彻实施工会各项财务制度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和有效程度。
三、被审计者和所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任期述职报告;
(二)任职期间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任期内会计报表、帐薄、凭证;
(四)重要经济合同、协议文本副本,及其它经济交往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及必要的说明。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对工会主席(主任)进行任期审计,由本级经审会组织实施。如本级经审会有困难,可根据需要请上级工会经审会与本级经审会联合审计。中途离任者,组织部门应及时通知经审会组织审计。
(二)对工会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由本级经审会组织实施。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应由组织部门或企事业主管部门在离任前一个月之内通知经审会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决定调离后一个月内审计。
(三)经审会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要依据《审计法》和工会内部审计要求,按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依法进行认真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工会主席(主任)和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正确的评价,提出审计报告,在被审计者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经审会审定。经审会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并对可供推广的经验和应引以为戒的作法提出审计建议,报送同级工会党组织、组织部、纪检部门和上级经审会,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和实绩档案。以此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四)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意见有异议,可在接文后15日内向上一级经审会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照常执行。若对复审意见不服,可按有关法律程序申诉。
(五)工会主席(主任)任期审计结束后,若离任者,要办理移交手续。
工会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结束后,若离任者,要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将单位的全部资产、负债、正在履行的合同等移交新任者,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认定,离任者在其任职期间经手外借的款项,在新的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催收,并妥善处理好对外投资、借款中存在的问题。
五、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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