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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总《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建企业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工财[2000]112号
各区(市)县工会、各产业工委:
现将四川省总工会印发川工财发[2000]94号《四川省新建企业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总工会
2000年12月25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建企业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工财发[2000]94号
各市、州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
现将《四川省新建企业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总工会财务部联系。
四川省总工会
2000年7月12日
四川省新建企业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我省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在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经济组织的工会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取得很大成效。为了规范新建企业建会后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缴
(一)新建企业从建立工会组织(包括筹备期间)的当月起,必须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于每月15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有关"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新建企业建立工会后,如职工工资总额不能准确掌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收缴,如"定额拨交"、"人均包干拨交"或"年度速递增包干拨交"等。
(三)新建企业开业投产一年后未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上一级工会交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滞纳金,待该企业成立工会后,再由上级工会按规定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
(四)新建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其分成比例和上解办法,原则上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拨交工会经费的百分之六十留新建基层工会,百分之四十上解上一级地方总工会,其中:
1、县(市、区)总工会在所属基层上解的百分之四十经费中,本级留成百分之二十五,上解市(地、州)工会百分之五,上解省总工会百分之五,上解全国总工会百分之五。
2、市(地、州)工会在所属基层上解的百分之四十经费中,本级留成百分之二十五,上解省总工会百分之十,上解全国总工会百分之五。
3、省总工会本级留成新建企业工会上解经费,在一定时期内主要用于对市、地、州工会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和开展活动等进行奖励回拨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总工会财务部另行制定)。
4、新建立的乡镇工会工作委员会、开发区工会委员会、街道工会工作委员,其所需活动经费,可由所在县(市、区)总工会或市(地、州)工会在其所属上解经费本级留成经费中,给予百分之十的回拨补助。经所在地方总工会委托代收其所属基层上解经费的,可在所收上解经费中直接留用百分之十比例的经费。
(五)各级工会在统计上报建会职工人数时,应将新建企业建会职工人数单独列报,并加以说明。不得将其他性质的企业建会职工人数转移为新建企业建会职工人数。
(六)各级工会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应上解的工会经费,不得擅自改变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二、工会经费管理
新建企业工会经费管理应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三、工会经费使用
新建企业工会经费的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执行全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上级工会制定的其他补充规定。
四、新建企业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留基层工会使用,其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市、地、州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财务部备查。
六、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
200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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