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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十一届四次会议审计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参照《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成都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总经审会)对下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必要时,对下级工会有投资、拨款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下级工会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审计事项需要市总经审会审计时,由区(市)县和市产业(局)工会(办事处)或经审会(组),向市总经审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条
市总经审会每年制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计划,授权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经审办)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经费收入、分配。检查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有无截留、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问题。
(二)经费管理、使用。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定,有无工会资产流失及违纪违规问题。
(三)市总对下补助、补贴资金和救济救灾专款有无挪用或改变补助用途等问题。
(四)市总对下借款的使用及效益。检查借款偿还状况及偿还能力。
(五)审计下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经济效益。检查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以下财务会计资料并配合审计工作。
(一)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二)全部会计帐簿、凭证;
(三)市总财务部拨款批复;
(四)区(市)县和市产业(局)工会(办事处)对下级工会拨款批复;
(五)与市总财务部的借款协议;
(六)本级工会签订的各种投资、租赁、联营等经济合同文本;
(七)其他有关财务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资料。
第七条
审计时限
一般为上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向前追溯。
第八条
审计程序
(一)市总经审办根据市总经审会的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前15天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按照第六条审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实施认证承诺手续。
(三)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核实修改,形成审计报告。
(五)市总经审办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市总经审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收以审计意见书后,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在20天内报市总经审办。
第九条
市总经审办将审计结果报告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总经审办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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