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计

计拨上解工会经费专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工会依法治会进程,规范计拨上解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经费,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简称建会单位)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以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解释为标准,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拨上解工会经费专项审计,是指依法对建会单位真实、及时、足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对各级工会按上级工会的规定比例办理工会经费分成和上解的真实、准确、及时、足额的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工会经费计拨上解情况的审计,是工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应每年审计一次,一般由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小组)和工会内部审计机构共同负责。内审有困难的可以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五条 建立上级工会对所属基层建会单位拨缴上解工会经费重点抽查审计制度。对不缴、多提少缴、不提不缴、漏提漏缴、长期拖欠经费的单位采取一次审三年的作法,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审计。
第六条 审计内容:
1、建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是否符合规定,拨交工会经费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拨缴是否足额、及时。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通知》规定办理。
3、各级工会所收本单位拨缴工会经费和所属二级工会上解经费是否全额列入拨交经费收入,其留成和上解比例计算是否真实、正确,上解经费是否及时、足额,有无截留、挪用的情况。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单位劳动工资或人事部门管理的有关全部职工人数和应发工资情况的资料;
2、单位财务部门管理的反映全部职工各类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的会计年度报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等原始单据及相关会计资料;
3、工会财务报表、帐簿、拨缴工会经费收入明细账(台账)、工会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对账单和内控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4、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5、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履行认证承诺手续。
第八条 计拨工会经费的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审计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往年度。
第九条 由工会审计部门查出的被审计单位已提取职工工会经费,又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已作税前扣除而没有拨缴的问题,由工会提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足额及时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工会审计部门出具《成都市计拨工会经费专项审查结论通知单》,限期补缴,对被审计的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查出违反工会经费留成和上解规定的工会组织,由工会审计部门出具《成都市计拨上解工会经费专项审查结论通知单》,限期补解。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解的,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审计补收的工会经费由工会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入库,列入当年财务决算,并按上级工会的解缴办法及时、足额上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总工会、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0]56号)

 

成都市总工会 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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