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计

关于印发 《工会审计意见书撰写的规定(试行)》、《工会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审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审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
    《工会审计意见书撰写的规定(试行)》、《工会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规定(试行)》经全国总工会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印发执行。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工会审计意见书撰写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意见书的撰写,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意见书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审计报告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提出的问题,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引用法规准确。
第四条 审计事项评价内容及标准
(一)对会计账表数据真实性的评价
1、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现行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2、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现行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3、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现行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异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二)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1、凡被审计事项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凡被审计事项中有少量违规事实,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
3、凡被审计事项中有违规事实,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有违反财经法规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对经营活动效益性的评价
1、凡各项指标的完成超过计划目标,视为经济效益好。
2、凡各项指标的完成达到计划目标,视为经济效益较好。
3、凡不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客观原因造成的部分指标的完成没有达到计划目标,视为经济效益较差。
4、凡不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没有达到计划目标,视为经济效益差。
(四)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1、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2、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五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 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效益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工会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通报、报告行为,根据《审计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审计后,审定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通报,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所辖地方工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等,告知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通报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意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在审计中发现并取得相关证据的违法违纪,严重违反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重大决策、投资失误造成财产损失浪费等问题,向同级工会主席(主席办公会议)报告,同时向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应当在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后进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必须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条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通报、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召开会议。
第八条 审计结果通报应当遵守审计保密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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