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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成都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1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元,其中1.2元为每小时最低缴纳社保费标准。
二、五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区(市)县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作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我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2]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2]1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按不同行政区域分别实行以下3条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二)每月310元(每日14.82元);
(三)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每月310元(每日14.82);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三、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到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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