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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 工作制度》的通知
成工办发[2002]33号
各区(市)县工会、各产业工委: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川委办[2001]17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开展我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工作,现将《成都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工作。
成都市总工会
2002年10月19日
成都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保证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成都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都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工作是工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有组织的职工群众监督,是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分级负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对全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给付及基金的营运、保值、增殖。
(四)宣传社会保障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职工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五)监督企业依法承担社会保障义务,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在本单位落实。
(六)指导、检查全市各级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成都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可派代表列席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有关会议。
(二)参加同级人大、政府劳动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联合组织的执法检查;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政府部门贯彻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帐目和资料。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通过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单位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要求。对拒不改正的单位运用新闻媒介进行披露、批评。
(六)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的帐目、资料或阻碍检查的,可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成都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办法:
(一)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可视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了解有关社会保险工作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组织通报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一般情况下每年结算后及时通报一次)。
(二)受理有关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投拆和举报,通过参与仲裁、诉讼或法律援助等方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一般情况下,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四)监督检查终结,应将检查的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对重大问题应向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书面报告。
(五)要求有关承办单位对市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提请处理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保障职工监督机构。
第七条 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1-2次,审议通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意见,研究工作。遇到重大事宜可以临时召集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社会保障职工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其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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