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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方式

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困难劳模救助

⑴救助对象:

凡本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劳动模范或无固定收入的劳动模范,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困难的,可申请特困劳模一次性救助。标准分别按救助方式①、②、③项执行。

凡本市月收入低于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在职劳动模范,或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无固定收入,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可申请低收入劳模困难补助。标准分别按救助方式④、⑤、⑥项执行。

⑵救助方式:

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的,发放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低于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发放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

③无固定收入的劳动模范因患重大疾病或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出现特殊困难的参照上述救助金标准执行。

④在职劳动模范本人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的,按年度发放劳动模范低收入困难补助金1500元。

⑤在职劳动模范本人月收入高于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但未达到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按年度发放劳动模范低收入困难补助金1000元。

⑥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无固定收入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本人实际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参照上述补助金标准执行。

⑶工作程序:

①凡申请特困劳模救助的,申请人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劳模本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病情证明,到所属地区总工会或产业工委申报。

②凡无固定收入的劳动模范申请特困劳模救助的,申请人应提供劳模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劳模本人病情证明,到所属地区总工会申报。

③凡申请低收入劳模困难补助的在职劳模,由所在单位出具本人收入和家庭生活情况困难证明,到所属地区总工会或产业工委申报。

④凡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无固定收入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低收入劳模困难补助的,须持所在地区社区、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本人收入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到所属地区总工会申报。

⑤因企业改制、破产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市属或国家部属在蓉单位中的劳动模范申请救助的,须持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本人收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直接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报。

⑥凡符合享受特困劳动模范救助条件的,在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⑦低收入劳动模范困难补助按年度在每年7月31日前申报,每年国庆前发放上一年度低收入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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