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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城镇户籍在职职工参加 《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实施办法

    随着劳动关系的多样化,我市职工队伍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已成为我市职工队伍的新生力量。为贯彻执行市政府93号令,推动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解决非城镇户籍在职职工参加工会开办的《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参保要求,根据《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和《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成工办发[2003]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成都市区域内,凡参加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六个月的非城镇户籍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参加《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其参保要求按《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第一条、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符合以上条件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其保险报销待遇符合《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报销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并已享受该条规定的报销待遇的,可报销两次住院医疗费,其报销项目和比例如下:
    1、首次住院可按起付标准的60%予以报销;第二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30%予以报销。
    2、纳入《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首次住院按60%报销;第二次住院按30%报销。
    3、《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四倍的,则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进行计算。
    4、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销范围的,可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报销。
    三、被保险人报销时,除应提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理赔计算书》外,其余资料按《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规定提供。
    四、符合参保条件的非城镇户籍在职职工参保本计划的其他规定,按《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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