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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赔付案例

案例一 杨××,男,29岁,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投保《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保险期限:2007年5月25日至2008年5月24日,续保,无免责期,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人因患鼻咽癌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8月16日被保险人到办事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属年度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970×60%=582元;报销纳入社保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社保统筹支付后剩余费用的60%,即12891.8×60%=7735元。杨××本次报销住院费用合计为8317元。

案例二 四郎××,女,30岁,成都市某医院职工,投保《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保险期限:2005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续保,无免责期,保险期限三年。被保险人因患肾移植术后在一级医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2007年10月29日被保险人到办事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属年度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380×60%=228元;报销纳入社保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社保统筹支付后剩余费用的60%,即4398.2×60%=2638.9元。四郎××本次报销住院费用合计为2866.9元。


案例三 吴××,男,28岁,成都市某县水电设备厂职工,参加2007年成都市总工会 开展的“惠民行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险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新保,免责期为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人因患病毒性肝炎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2月25日到办事处报销医疗费用,属年度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580×60%=348元,进入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费用经报销后剩余费用的60%,即751.9×60%=451.1元。吴××本次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合计为7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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