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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机关是为了使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有序进行,做到合理分工,协调配合。根据《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而定",即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登记机关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组织隶属关系来确定的。这里的"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来划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登记机关,而不是以产业或系统管理来确定这一工作的管辖。这里的"隶属关系",主要指基层工会归哪一上级工会直接管理和领导,即属于哪个上级工会管辖其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登记。《登记办法》分四种情况明确了基层法人资格的审查登记机关:
(一)隶属于县(县级市、旗、区、局)及县以下工会的,由县(县级市、旗、区、局)工会审查,报市、地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市、地工会的,由市、地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省级工会(含省属单位)的,由省级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四)隶属于铁路、民航、金融等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地相应的省、市级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后,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审查登记机关的以上分工,有利于各地方工会有机配合,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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