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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是《登记办法》规定的取得工会法人证书的程序。
审查是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与原有的材料进行对照,以确定所报送的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要求和条件。有审查权的部门是县级工会,市、地工会、相应的产业工会和省级工会。
    核准是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第二道程序,由审查登记机关对经过审查的材料进行复审,进一步核实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有效。同时,也要复核报送该材料的基层工会是否具备工会法人资格的条件。具备条件的,进入登记程序;不具备条件的,则将材料退回原报送的审查机关和基层工会,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负责审核的是市、地工会和省级工会。
    登记是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第三道程序,是审查登记机关准予符合工会法人资格条件的基层工会进行登记,并按照登记手续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填写《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发证是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最后一项工作,是审查登记机关将已填写完毕加盖印章的证书发放给基层工会。至此,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即告完成。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生效日期应自登记机关批准基层工会登记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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