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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由各省级工会按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格式统一印制。
在"工会自有经费"栏中,应分项写明本年度会员应交会费、企业应拨工会经费留成、所属企业、事业应上交收入、企业或上级补助、其他收入的具体数字,同时和上年经费结余相加计算出合计金额。鉴于本年度的自由经费定预算,故必须依据《工会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准确数字。但企业、事业单位已拖欠工会经费的或其他难以进账的经费不应计算在内。
企业已拖欠工会经费一年以上的,则不应再预算本年度的自有经费。
在"工会自有固定资产"栏内,应就工会现有的固定资产逐项写明并折价。
"开户银行"和"账号"暂时没有的或由企业代管的应写明,但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必须在银行开设工会独立账户。
"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盖章"、"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工会委员会盖章"、"工会主席签字盖章"栏写明各自的意见并盖章即可。
"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证明"栏主要是就企业拨给工会的经费和拨给工会使用的场所等进行证明,也包括企业财务部门代管工会经费的证明,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更好地分清双方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
"验资机关审核意见"主要由县(市、区)以上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就上述基层工会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经核对正确后,签署审核是否同意的意见。
有的地方的工会经审部门验资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财务部门或其他相应部门进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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