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工会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在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后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事业单位帮助、指导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