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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利益,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各区(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市属以上基层工会设立职工保险互助分会。为了加强对分会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 基层分会的设立
1.设立分会的条件:
凡在成都地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建立分会组织。
(1) 承认并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2) 遵守总会和办事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已发展保险互助会会员100人以上;
(4)不足100人的市属以上基层单位,由所属市产业工委设立分会组织职工入会。
2.办事处对成都地区职工互助保险分会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的原则。
(1)各区(市)县总工会、市总各产业工委、市属以上基层工会设立的职工保险互助分会必须经办事处审批并接受办事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2)各区(市)县分会可根据情况在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设立分会(或职工保险互助组),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市)县分会制定,并报办事处审核、备案。
3.基层分会名称
(1)市属以上基层工会设立的分会名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厂(公司)分会。
(2)各区(市)县总工会设立的分会名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区(市)县分会。
(3)区(市)县下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分会(或互助组)的名称,由各区(市)县分会参照上款自行拟定。
(4) 对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的统一简称:中职保成办处。
二、 设立分会的程序
1.向办事处提交设立分会的申请;
2.提交分会负责人(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及工作人员名单;
3.办事处对设立分会的申请进行审核;
4.对已发展保险互助会会员100人以上的申请单位进行批复,签发批准文件。
三、 基层分会的职责
1.积极宣传职工互助保险的性质、意义和目的,发动职工群众入会并参加互助保险计划。
2.收取会费和互助保险储金(或其他互助保险计划保费)并及时上交办事处,不得擅自截留。
3.积极配合办事处推行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及其他互助保险计划,协助办事处作好对会员发生意外伤害的调查及赔付工作。
4.在办事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下,作好职工互助保险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5.及时向办事处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6.严格执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加强财务、档案、赔付等工作的管理。
四、本办法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本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由办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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