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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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放《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代理案件申请表》。
1、符合《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比较充足的诉讼理由;
4、有必要的证据材料;
5、经初步审认为有提供法律援助可能的;
6、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工会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二、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程序。
1、当事人提交仲裁、诉公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2、拟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本中心审阅,提出援助计划,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批。一般案件是否受理,10日内通知申请人。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30日内通知申请人。
3、不予受理的案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4、批准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委托代理等有关手续。
5、同意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交中心聘请的律师和工会法律工作者承办。案件一般指定两名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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